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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暂不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7-8-2 10:16:35 |
答:(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二十八条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的社会中介机构; (六)以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七)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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