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周期是什么?怎样的纳税人不能参加本周期的纳税信用评价?税务机关何时确定评价结果?
发布时间:2017-8-9 9:33:02

答:《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信用办法》所称“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从1月1日到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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