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如何计算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5-12-25 9:43:0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3.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因此,若您公司属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应按照上述公式分段计算享受减低税率政策和减半征税政策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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