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服务业营改增主要政策简介
发布时间:2016-5-26 17:51:55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为便于教育服务业纳税人了解此次营改增的主要内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对教育服务业的主要政策整理如下,供社会各界参阅。

  一、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教育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三、增值税纳税人分类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中:(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三)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四、税率和征收率

  (一)提供教育服务适用的税率为6%。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教育服务,征收率为3%。

  五、增值税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扣缴计税方法

  扣缴义务人适用扣缴计税方法计税。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六、销售额的计算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七、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并取得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可以在购进时抵扣进项税额。其中,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不得抵扣项目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八、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九、纳税义务时间

  (一)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视同销售服务,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十、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个人提供教育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小微企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a.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b.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c.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d.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a.普通学校。

  b.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c.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d.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3.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4.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5.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十一、发票开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手工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1.向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服务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2.向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教育服务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手工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1)向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服务时,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向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教育服务时,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2.月销售额3万元(含)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广东电子税务局中的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也可手工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1)向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服务时,可以自行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也可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向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教育服务时,可以自行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也可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教育服务。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教育服务。

  十二、纳税申报

  (一) 纳税期限

  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自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自季度期满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项规定执行。

  (关注广州国税微信-我要查询-申报期预告可查询申报期。)

  (二)申报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微信申报、自助办税终端机申报及上门申报。

  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自助办税终端机申报及上门申报。

  选择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需要向广州市电子签名中心领购数字证书(CA证书)。如果纳税人5月1日前已经有地税CA证书,也可以直接使用该证书进行国税的网上办税,国税网上办税大厅支持目前地税在用的多种类型CA证书,包括纳税人在电信及其他CA运营商领用的CA证书。

  十三、其他

  (一)试点纳税人购买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兼营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四)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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