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
发布时间:2012-5-28 13:39:18

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办法》(国税发[2005]51号)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二)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 
    3.商务部(原对外经贸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4.主管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5.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提供)。 
    6.商务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的批文复印件(援外出口企业提供)。 
    7.委托出口协议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提供)。 
    8.来料加工合同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9.《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 
(三)注意事项  
    1.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可不再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申请出口退(免)税认定的个人(包括外国个人,下同)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2.违章处理
    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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