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
发布时间:2012-5-28 13:42:55

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是指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二)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4.变更单位名称、海关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纳税人识别码、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的: 
    (1)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查验)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3)已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查验)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4)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5.变更出口退税银行及账户的: 
    (1)《广州市出口企业退税账户确认书》。 
    (2)企业书面说明(出口退税账户原则上一年只能变更一次,企业变更名称、法人、地址的,可相应变更一次退税账户,其他情况要求变更账户的提供书面说明)。 
    (3)法院出具的解除冻结的文件(申请变更法院冻结的出口退税帐户时提供)
    (4)《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

    注意事项      
    1.办理出口退税帐户变更事项,应保证最终帐户信息在CTAIS系统的税务登记信息、出口退税资格登记信息和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认定表信息里,三者保持一致,否则会影响税款的正常退库。 
    2.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可不再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但如需办理变更手续的,需同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如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企业退税账户不得变更的,由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接洽。
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必须在法院有关文件送达当天转交至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由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即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出口退税登记资料“备注”项录入来文文号。 
    4.违章处理
    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返回

版权所有 广州盈杰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者引用
电话:020-28650580 地址:广州南沙金莎广场银座E811室 备案号:粤ICP备120436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