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须知 发布时间:2012-5-28 13:51:45 |
2011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须知
一、验照时间 2012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二、验照对象 凡2011年12月31日前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三、验照方式 2011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采取提交纸质材料和网上验照两种方式。 (一)采取提交纸质材料验照的,须真实、准确填写《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个体工商户党建情况统计表》中的相关内容(以上表格可到属地工商所领取,或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gzaic.gov.cn),进入“网上大厅”→“个体工商户相关服务”→“个体工商户验照”下载),然后提交到属地工商所办理验照。 (二)采取网上验照的,登陆广州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gzaic.gov.cn),进入“网上大厅”→“个体工商户相关服务”→“个体工商户验照”,点击“开始办理”注册成功后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点击提交验照资料,待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已审核通过的验照资料,到属地工商所加盖验照戳记。 四、验照须提交的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个体工商户党建情况统计表(没有党员或建立党组织的可不提交;采取网上验照的,在网上填报); (四)委托他人代办验照的,须提交《个体工商户代办验照委托书》(可在广州红盾网上下载)、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核对); (五)经营范围中有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须提交有效期内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核对)。 五、其他事项 1.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后,再申请验照。 2.经营场所等发生改变的,须先办理变更登记后再办理验照。 3.前置许可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行政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须补办许可证件,或者办理相关经营范围变更后再申请验照。 4.个体工商户应当对提交的验照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在验照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5.个体工商户应在规定时限内申请验照。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验照的,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的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6.2011年度办理验照咨询电话可到广州红盾信息网“服务之窗”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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