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告公司办事须知 发布时间:2012-5-28 14:02:04 |
敬告 为维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正确履行法定义务,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外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等各项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相关《审批须知》。 本《审批须知》中所列提交材料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户外广告登记须知 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条例施行细则》、《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2、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4、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5、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7、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文件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2、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3、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4、户外广告样稿、广告效果图;5、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四、提交文件的要求 提交的文件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合法有效,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复印件应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行政许可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书面说明理由。 设立、变更外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须知(独资) 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二、行政许可项目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外资广告企业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投资方应是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 (二)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四、提交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二)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资广告企业的,需提供受理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五、提交文件的要求 (一)提交文件应当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复印件应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同时,提交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二)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三)对于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国务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是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其注册证明没有标明经营范围的,需提供香港、澳门工业贸易署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拟设立的广告企业名称、企业类别、注册地址、投资总额即注册资本、数额、申请的广告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项目建议书有投资者的签字盖章。 (五)投资者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投资者基本情况,企业投资计划,引进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方案,以及有否制定培训计划、广告经营技术及市场分析,综合经济、效益论证等。 (六)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外国投资者证明为外文的须由有翻译资格的单位译成中文。 (七)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是指应由与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行政许可程序 (一)由外国投资者直接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 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资广告企业的,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由其提出初审意见,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项目审批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三)由外国投资者向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呈报所规定的文件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审查批准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外国投资者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其他规定的文件向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七、变更外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外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变更项目的要求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及其他规定的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报批,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一)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 (二)变更广告经营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 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设立、变更广告企业项目 审批须知(港澳) 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授权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香港、澳门地区投资在广东省投资设立广告企业进行项目审批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15号)。 二、行政许可项目 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在广东省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港澳投资者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 1.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2.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营运二年以上; 3.有广告经营业绩。 (二)设立外资广告企业 1.投资方应是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 2.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四、提交文件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 1.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合营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6.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7.广告业绩证明; 8.广告管理制度; 9.受理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二)设立外资广告企业 1.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2.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港澳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资广告企业的,需提供受理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五、提交文件的要求 (一)提交文件应当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复印件应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同时,提交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二)中方投资者应提交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三)对于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国务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是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其注册证明没有标明经营范围的,需提供香港、澳门工业贸易署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拟设立的广告企业名称、企业类别、注册地址、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申请的广告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项目建议书应签字盖章。 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还应包括:拟设立的合营广告企业名称、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及数额,项目建议书有合营各方的共同签字盖章。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企业投资计划,引进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方案,以及有否制定培训计划、广告经营技术及市场分析,综合经济、效益论证等。 (六)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外方证明为外文的须由有翻译资格的单位译成中文。 (七)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资信证明是指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行政许可程序 (一)港澳投资者设立合营广告企业,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 港澳投资者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直接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 港澳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由中方主要合营者或者港澳投资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 (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项目审批的,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三)港澳投资者或中方主要合营者向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呈报所规定的文件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审查批准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港澳投资者或中方主要合营者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其他规定的文件向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七、变更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变更项目的要求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及其他规定的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报批,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一)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 (二)变更广告经营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 设立、变更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项目 审批须知(合营) 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二、行政许可项目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二)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营运二年以上; (三)有广告经营业绩。 四、提交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合营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六)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七)广告业绩证明; (八)广告管理制度; (九)受理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五、提交文件的要求 (一)提交文件应当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复印件应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同时,提交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二)中方合营者应提交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三)对于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国务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是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其注册证明没有标明经营范围的,需提供香港、澳门工业贸易署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拟设立的合营广告企业名称、企业类别、注册地址、投资总额即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及数额、申请的广告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项目建议书有合营各方的共同签字盖章。 (五)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营各方基本情况,合营企业投资计划,引进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方案,以及有否制定培训计划、广告经营技术及市场分析,综合经济、效益论证等。 (六)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外国投资者证明为外文的须由有翻译资格的单位译成中文。 (七)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是指应由与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行政许可程序 (一)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由其提出初审意见,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的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项目审批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三)中方主要合营者向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呈报所规定的文件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审查批准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中方主要合营者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其他规定的文件向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七、变更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中外合营广告企业设立后,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变更项目的要求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及其他规定的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报批,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一)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 (二)变更广告经营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须知 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二、行政许可项目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四、提交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二)董事会决议; (三)广告经营年度审计报告;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验资报告。 五、提交文件的要求 提交文件应当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复印件应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同时,提交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六、行政许可程序 (一)由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规定的文件。 (三)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机构设立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须知 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一) 事业单位; (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四)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五)单位法人登记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广告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须知 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广告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未申请变更并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广告经营范围。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 广告经营单位申请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原《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自受理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广告经营许可证》注销事项须知 广告经营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或者停止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及时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广告经营单位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告经营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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