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发布时间:2012-5-28 16:05:04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应当亲笔签字;登记事项应当填写完整。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应提交原件(详见附表),其他事项一般毋需提交。

3

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合法开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提交复印件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 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公证机关应为中国委托的香港公证人;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若为外文,应将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

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

任职文件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出具,并提供被任职人相片两张,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5

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产权证明文件需由产权人盖章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驻在地址应为办公、写字楼用途的场所,并注意不宜选在从化,、增城、花都、番禺等行政区划内,也不适宜选在各类型市场、商业街、以及代表处不宜进驻的场所。

6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及董事名单

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7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以国家工商总局的规范要求为准):

1、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附表:必须由审批机关批准的事项

序号

项     目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设 定 依 据

1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道路运输条例>>

2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注册会计师法>>

3

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含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4

境外版权组织和权利人在华设立代表机构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5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机构在内地设立办事处

新闻出版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

6

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

中国保监会审批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7

外航驻华常设机构

民航总局审批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9

外国旅行社常驻代表机构

国家旅游局审批

<<旅行社管理条例>>

9

境外广播电影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境外传媒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

10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

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11

境外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由国家商务部审批

12

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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