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
发布时间:2012-5-28 16:12:00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开业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应当亲笔签字;登记事项应当填写完整。

2

项目合同

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授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4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合法开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 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5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6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7

验资报告

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

8

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

9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产权证明文件需由产权人盖章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10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一般情况下毋须提交其他有关文件。登记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规范要求(以国家工商总局的规范要求为准):

1、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2、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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